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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多家中介机构因“华信债”暴雷惹官司,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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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冯赛琪

4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披露,近日法院审理了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这一案件是该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目前已受理相关系列案件超40件,总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界面新闻了解到,此次案件中的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是已经被破产清算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信),由于发行的数只华信债暴雷违约,上海华信被多名投资机构告上法庭。

据上海金融法院,原告某农商行称,某国际集团发行案涉债券过程中,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情况、与国有企业间的商贸关系及金额等方面存在虚假陈述。另外,在公司财务数据上造假,虚增合并报表;关联公司、关联交易造假,并虚增收入。现该国际集团未能按约兑付债券本息,各被告在案涉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过错,故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

然而,各被告以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某国际集团的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已勤勉尽责,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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