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瑞保险代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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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鲁金罚决字〔2024〕8号,沈浩洋(时任上海东瑞保险代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简称:上海东瑞保险),其对上海东瑞保险代理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沈浩洋(时任上海东瑞保险代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